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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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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化学品无“一书一签” 企业被罚2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0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石狮市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厦门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理结果】

经现场调查和问询,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事实。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福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年版),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福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年版)规定:“经营1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林恩炳 通讯员 蔡嘉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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