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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今年成功办理7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黄韵诗/图

本报讯 近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成功办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与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磋商签订赔偿协议,当事方随即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8000元。据悉,今年以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成功办理7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总额26万余元。

今年9月份,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规范配套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排入厕所便池后外排,对环境造成污染。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调查程序,委托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根据专家意见,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进行磋商并签订赔偿协议,该公司积极履行了赔偿责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今年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有关环境违法案件中,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相关规定,实现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缝衔接,促使当事人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主动担责。在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已履行完成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替代修复和赔偿的,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规,经过法制委员会集体研究,对相关违法企业减轻行政处罚。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减轻处罚,有利于推动企业主动修复环境损害、消除环境影响,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下一步,将进一步总结办案经验,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发挥索赔作用,体现环境价值,做到要“罚”也要“赔”和“谁污染、谁买单”,倒逼企业进一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记者 林恩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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