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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走过场” 一企业被罚一万元

典型案例:

2022年6月21日,石狮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某物流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5月16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传达学习该公司车辆闽C028**发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通报文件以及《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2022年42号通告》,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未制作闽C028**发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通报文件,也未传达学习《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2022年42号通告》。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记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版)的标准,石狮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点评:安全生产培训不可“走过场”

安全生产不是“过家家”,安全培训不可“走过场”。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必须严肃对待,不能有半点麻痹大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培训的标准、过程、形式以及处罚方式有明文规定,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是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企业若在安全培训方面偷工减料,打小算盘,将受到法律惩处。要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实现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将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让安全培训工作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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