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石狮市某工程运输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运输公司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因该运输公司的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泉州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有关规定,对该运输公司适用首违免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该运输公司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近年来,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深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为交通运输业户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取得良好成效。下一步,该局将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为交通运输业户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回应基层执法需求,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文明。
(记者 黄翠林 通讯员 谢月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