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获悉,自去年以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在查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减免处罚”,维护法律刚性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实施以“温度”。截至目前,该局已作出“减免处罚”7起。
这其中,还有一则案例被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列为“减免处罚”典型案例。2022年2月23日,石狮生态环境局调阅福建省生态云石狮市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时发现,石狮市某锌合金制造公司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数据异常。经调查核实,在2022年2月22日1时至2月23日16时期间,该公司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持续超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核算,应处以罚款12.5313万元。鉴于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磋商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免罚轻罚相关要求,最终对该公司处以罚款9.5313万元。
下一步,石狮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贯彻落实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着力优化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记者 黄翠林 通讯员 陈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