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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国内新闻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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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自北环路与福辉路交叉路口起→福辉路→福辉路与香江路十字路口→香江路→香江路、港口大道与学府路交叉路口→学府路→学府路、东港路与峡谷路交叉路口→峡谷路→峡谷路、石永二路与327县道交叉路口→327县道→327县道与326县道交叉路口→326县道→南环路(含南侧石狮辖区)→南环路与石金路交叉路口→石金路→石金路与同兴路交叉路口→同兴路→同兴路与外西环路交叉路口→外西环路→外西环路与狮城大道交叉路口→狮城大道→狮城大道、八七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西环路→北环路→北环路与福辉路交叉路口为止,所覆盖的封闭型区域;

(八)世茂摩天城片区。

二、严厉打击惩处

严禁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者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严格燃放审批

因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政府予以通告。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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