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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发布通告 明确烟花爆竹禁燃区域

本报讯 春节临近,2月1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禁止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生产烟花爆竹的范围、加强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严格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的燃放审批三个方面。

《通告》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明确为凤里、湖滨所处的市区及灵秀、宝盖部分区域(详见2月1日“石狮融媒”)。同时,将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纳入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同时,《通告》还对违规燃放行为的处置进行明确,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者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因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政府予以通告。

据悉,上述《通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等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规定,旨在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通告》的制定出台,经过了公众、部门征求意见与合法性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目前,《通告》已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记者 林恩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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