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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灵秀一企业被罚1.2万元

本报讯 4月16日,记者从灵秀镇安办获悉,日前,灵秀镇执法人员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某服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分包过程中,既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最终,该公司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收到1.2万元的罚单。

灵秀镇安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也明确规定,工贸企业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等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据此,灵秀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上述重大事故隐患。

下一步,灵秀镇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大力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底线。同时,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企业知法、守法,更好地防范遏制事故发生,护航企业安全发展。(记者 康清辉 通讯员 刘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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