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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生活消费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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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能超过 合同总价的20%

近日,湖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成功调解一起因地板材料定金引发的消费纠纷,挽回消费者一千多元经济损失。

消费者吴某因为装修需要,向我市某家建材商行购买了一批地板,合同总价为3500元。“吴某表示该商家是他朋友的亲戚,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便先转了2000元意向金给对方。”湖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商家收到吴某的转账后,称2000元意向金为定金。

后来由于施工问题,吴某订购的那批地板并不需要用到。于是,吴某便上门与商家协商,希望商家能退还货款,但商家态度含糊。过了大半个月,吴某再次联系商家。“如果商家将2000元认定为定金,那么商家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根据规定,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商家应该退还定金以外的其余款项。”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但吴某这次依然没有与商家协商成功。

吴某便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湖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调查核实情况并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除定金以外的其余货款,合计1287.6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定金”的数额是有法律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记者 许玉妮 通讯员 孙金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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