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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声明书

兹有彭田村村民蔡炳辉有房屋一宗,地址位于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后东二区68-2号,东至蔡焕景厝,西至蔡宏克厝,南至蔡龙眉厝、蔡桂恒厝、蔡大春厝,北至蔡敦树厝、蔡勇为厝。经核实该房屋为蔡炳辉所有及使用,无存在任何纠纷。该房屋至今未取得任何有效批准用地手续,现由申请人蔡炳辉提出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就地改造翻建,如对该申请事项有任何异议,请登报期间30天内向我村委会提出,逾期提出视为无效,且我村委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就地改造翻建手续。声明凡其他证件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律无效。特此声明

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民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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