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获悉,为推动我市工业领域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即日起,我市启动2024年省级、泉州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9月6日前通过登录“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及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进行申报,同步将纸质材料和光盘提交至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工企中心。需要提醒的是,同个项目省级、泉州市级只能二选一申报,不可同时申报。
省级单个项目
最高奖励800万元
2024年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范围包含节能技改(消纳自发可再生能源项目视同节能技改)、循环经济、认定奖励类、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其中,节能项目须为福建省工信厅公布的工业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库项目,且申报时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节能技改项目(单家企业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年节能量应在500吨标准煤及以上,若涉及产品能效提升的节能项目还要求产品能效达到行业先进值。循环经济项目需在2023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且新增投资额须在500万元及以上。认定奖励类项目为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列入工信部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企业。能力建设项目是指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
具体奖励标准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年节能量, 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循环经济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认定奖励类项目方面,对获评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者不叠加享受,且省级能效“领跑者”企业已获得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奖励的,自获得奖励年度起三年内不再重复享受该奖励,对国家级能效“领跑者”企业的奖励参照执行);获评国家级、省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能力建设项目方面,对完成一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每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泉州市级单个项目
最高奖励50万元
泉州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范围包含节能技改、循环经济、认定奖励类、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其中,节能技改、循环经济项目须在2022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且申报时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其中,工业领域的节能技改项目需以工业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年节能量应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非工业领域项目年节能量须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每家企业最多可报一个项目,有多个项目需整合成一个申报。循环经济项目新增投资额须在200万元及以上。认定奖励类项目为获评绿色制造项目(含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园区;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园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能力建设项目是指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
具体奖励标准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5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循环经济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认定奖励类项目方面,对获评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给予每家企业(园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能力建设项目方面,对完成一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每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记者 周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