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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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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防爆型应急灯、未畅通疏散通道——

石狮查处2家涉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本报讯 1月8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两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2家涉氨制冷企业因未安装防爆型应急灯、未畅通疏散通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分别被处罚款5000元、3000元。

2024年9月30日,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涉氨制冷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氨机房安装1台应急照明灯为非防爆型,不符合《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氨机房必须使用防爆型应急照明灯。由于氨气是可燃性气体,普通灯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电火花,一旦与氨气接触就可能引发爆炸,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防爆型应急照明灯经过特殊设计,其外壳能够承受内部爆炸压力,并且可以阻止爆炸火焰传播到周围环境,能有效避免因灯具引发的爆炸事故。”执法人员介绍。

2024年9月27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凤里街道、宝盖镇、蚶江镇、永宁镇、祥芝镇“1+1”执法人员在祥芝镇开展第十六期连片联合执法实战教学集中检查,在对某涉氨制冷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未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畅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是人员逃生的关键通道。火灾会产生浓烟、高温,人员需要快速通过疏散通道抵达安全出口,及时疏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记者 林恩炳 通讯员 康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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