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认定对方全责,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车辆维修费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吗?日前,石狮法院审理的一起事关保险合同的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据悉,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在石狮市西环路由北往南行驶时,违反交通信号灯,与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并定损,支出车辆维修费21710元。方某与邱某沟通后,邱某拒绝赔付,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方某支付上述费用。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邱某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与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方某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方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已依约履行赔付义务,被保险人方某将赔偿请求权依法转让给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向邱某追偿。方某的保险公司要求邱某赔偿保险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指出,代位求偿权,简而言之就是在遇到应由对方负责的保险事故时,如果对方保险公司拒赔或者投保额不足、肇事逃逸、没有能力赔偿等,受损方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代位求偿权”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时间成本低、办事效率高。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对实际侵权第三人起到抑制作用,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吕沐华 赵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