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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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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过期作废”引消费者投诉

2024年4月26日,一商家在某学校门口发宣传单,消费者找其报名儿童游泳课。到2024年7月3日还未前往上课,消费者与商家取得联系,商家却表示游泳课已经过期,无法提供课程服务。消费者于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商家退款。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在支付服务费用之后,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项目接受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若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不应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详细了解预付式消费服务内容,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索要充值凭证,保留充值记录。同时要理性消费,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以防商家卷款跑路。

(记者 许玉妮 通讯员 蔡莹 林芊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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