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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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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最终解释权”条款 一商家被立案查处

2024年4月1日,消费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石狮市某足浴店使用的消费抵用券的内容含有“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格式条款。

执法人员依法至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足浴店利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规定的情形。核实完情况后,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格式条款通常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没有协商的余地,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可以防止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不公平的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这种法律限制确保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平衡,使格式条款在降本增效的前提下保障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公平交易是一项基本原则,消费者有权在服务不满意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要求退款。

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服务合同时,需要充分注意合同条款是否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据可依,经营者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制定合同条款,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记者 许玉妮 通讯员 庄建伟 林芊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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