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本村村民蔡国辉有石结构房屋一宗,地址位于石狮市祥芝镇祥农村顶井14号,东至公妈厅,西至厕所,南至叶天来,北至蔡芳庭。经核实该房屋系蔡国辉所有及使用,无存在任何纠纷,该房屋至今尚未取得任何有效批准用地手续,现由申请人蔡国辉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就地改造翻建,如对该申请事项有任何异议,请在登报期间30天内向我村委会提出,逾期提出视为无效,且我村委会将按相关规定子以办理就地改造翻建手续,声明凡其他证件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律无效。特此声明
石狮市祥芝镇祥农村民委员会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