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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网约车” 出了事故谁担责?

车辆使用性质直接关联保险责任与风险等级,私自变更用途极易引发理赔纠纷。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提醒车主,投保时登记为“非营运”的车辆,被用于出租营运后发生事故,可能导致商业险免责。

某日,杨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石狮市北环路行驶至与南洋路交叉路口时,与洪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余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杨某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

具体到本案,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单》中载明投保车辆为“非营运”,然而其又在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并在该平台长期、多次从事出租车活动。在案涉事故发生后,自认将车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该行为系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为“营运”,令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杨某未及时将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洪某的该部分损失应由杨某进行赔偿。

最终,三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洪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杨某同意在前述交强险责任限额外另行赔偿洪某,该款分期支付。

法官提醒,车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根据车辆对应的使用性质进行投保,切勿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以免在事故发生后,面临赔偿责任无法被保险覆盖的风险。

(记者 吕沐华 通讯员 王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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