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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声明书

兹证明本村村民蔡芳万有石结构房屋一宗,地址位于石狮市祥芝镇北行28号,东至蔡金伟,西至黄海彬,南至蔡尚强、蔡青涛,北至蔡芳银;经核实该房屋系蔡芳万所有及使用,无存在任何纠纷,该房屋至今尚未取得任何有效批准用地手续,现由申请人蔡芳万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就地改造翻建,如对该申请事项有任何异议,请在登报期间30天内向我村委会提出,逾期提出视为无效,且我村委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就地改造翻建手续,声明凡其他证件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律无效。特此声明

石狮市祥芝镇祥渔村民委员会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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