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 为正确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1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5月18日起施行。
据介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时间跨度一般较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注销、死亡、故意逃避监管,或者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后,通过买卖、抵账、赠与、租赁等方式将建设完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由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况均时有发生。
“在违法建设行为人不存在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人,或者实际占有、使用人能够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处置,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如果实际占有、使用人拒不配合行政机关的依法处置行为,此时应当对其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二级高级法官阎巍表示,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的建设行为“违建必罚,拒执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