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4月30日,石狮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晋江威卡乐涂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泉州市首例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涉嫌危险作业罪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也是首例非法违法“小化工”入刑案例。
今年3月2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来的群众举报线索,联合锦尚镇人民政府对晋江威卡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共清点车间现场存放丙烯酸涂料成品20kg的338桶,丙烯酸涂料成品4kg的353桶及其他化学品原料。经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成品丙烯酸涂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租赁锦尚冠辉物流园1栋三楼作为生产车间,从事丙烯酸涂料生产。
经过调查询问、第三方机构鉴定、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认定晋江威卡乐涂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此案已涉嫌犯罪行为,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法规链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内容如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市应急局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