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W国表演团体10名外籍演员到S省进行舞蹈演出,经申请依法获得省文化厅的表演批复和外国人短期工作证明,但演出许可范围仅限Y市。为了增加收入,团体领队私自联系中介增加了同省N市的一场演出,却在演出时被移民管理警察发现,该演出团体及中介各被处以五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释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蔡世楻 整理 来源:国家移民管理局官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