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对社会捐助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力争做到应纳尽纳。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或补助形成的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帮扶车间、机器设备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供水饮水、卫生、电力设施、综合服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户用安全饮水设施设备、圈舍、农机具等,统计生物性资产时,农田作物、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资产可不作统计,而经济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进行统计。
《实施意见》要求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开展实地调查,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公告审核结果。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对账实相符的,应于清点核对结束后30天内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筛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主体,对经营状况、资金实力、信用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运营管护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防止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实施意见》还对规范资产收益分配、项目资产处置以及工作保障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记者 杨朝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