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周某甲中午就餐途中,经过晋江市某公司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突然脱落的水泥块和砖块砸伤头部并当场昏迷,经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周某甲的家属王某、周某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63.2万余元。原告王某、周某诉称,本案因某公司所有的房屋脱落物造成损害而引发,系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对王某、周某因周某甲受伤、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辩称,王某、周某对周某甲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至少应负担主要责任;本案事故系台风引起,周某甲和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都不存在过错,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双方应按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近日,晋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受台风外围环流影响,当日9时至13时极大风速为22.2m/s,某公司在大风天气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轻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但9级大风系不可抗力,给某公司房屋的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故可以减轻某公司的责任,某公司辩解系王某、周某强行办理出院才导致周某甲死亡,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采纳,酌情认定某公司应承担70%的侵权责任。
晋江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承担王某、周某经济损失99.7万余元,驳回王某、周某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 洪亚男 通讯员 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