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
567891011
12131415161718
19202122232425
2627282930
第02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划定。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从其约定。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责任人应当履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下列“责任区三包”管理责任:

(一)包秩序,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保持市容整洁、有序;

(二)包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污水、污渍等,保持卫生整洁;

(三)包设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市政公共设施,无践踏、占用绿地,无损毁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等,保持花草树木及设施完好。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未完待续)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