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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其外观、造型、装饰与规划审批要求一致;

(二)外立面整洁、美观、完好,出现污损有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三)屋顶、公共楼道和入户大堂等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的门窗、防护网(栏)、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安全、完好。出现严重生锈、破损、脱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粉刷、修复、更换。空调外机滴水影响市容或者他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临街一侧,确需设置围墙、栅栏的,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等作为分界。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工地、待建用地、闲置用地或者店面装修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围墙、围挡。(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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