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期限到期后及时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和宣传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共享单车(电动车)管理办法,合理规划停放区域,加强准入、退出和经营服务管理,控制投放总量。管理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围栏等手段规范运营服务,加强日常卫生保洁,及时清理无序停放和损坏的共享单车(电动车)。
使用人应当文明规范使用、停放共享单车(电动车)。(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