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9日,石狮市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无牌车辆的通告》,规定即日起至9月13日,符合上牌条件的无牌车辆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牌照后方可上路行驶。
据悉,我市将采取集中办牌办证、强化路面整治和广泛宣传引导等措施,全面依法取缔无牌车辆上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如市民驾驶无牌车辆上路,将受到扣分、罚款、没收车辆等处罚。主要有五种情形: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上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无牌摩托车(包含两轮、三轮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无牌三轮汽车、四轮汽车(包含“老年代步车”等)上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记12分;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20元罚款,记12分;对停放在公共场所的无牌车辆,核实其合法来源并依法处理。
对此,石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醒市民:主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做到车辆、驾驶人合法上路行驶,自觉佩戴头盔,自觉抵制各类违法或不文明行为,助力我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记者 高荣芳 通讯员 林成龙 张宏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