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15日,石狮市公安局对外发布《石狮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强调,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一、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
二、扰乱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的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三、进出车站、医院、商场、超市、宾旅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无视疫情防控要求,在宾馆酒店、茶楼酒庄、集贸市场、经营门店、棋牌室、老人会、农村宗祠、私人住宅等各类场所,组织参与赌博、非法集会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已确认感染或明知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九、故意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二、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三、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涉疫防控物资的。
十四、偷越国(边)境或组织、介绍、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十五、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通告》还呼吁全体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协助公安机关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24小时举报电话:110。
(记者 杨德华 通讯员 王伟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