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还是电动车驾驶人、行人,因为未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成为在路口劝导交通的“义务交警”。近日,石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红绿灯路口针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站岗”免罚方式,引导交通参与者文明、守法出行,人性化的交通执法方式,让“站岗”的人直呼“下次绝对不会违章了”。(详见11月5日《石狮日报》五版)
电动车驾驶人、行人因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穿上“义务交警”反光背心,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十分钟,可享受免罚。这一交警人性化执法举措得到了群众的点赞。笔者也基本持点赞态度,但一些问题也值得商榷。
“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含有两个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个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正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基于上述原则,我们再来看“站岗免罚”。其除了具有惩戒作用外,同时也兼具着引导和教化的功能,强化了引导和感化的功能,其效果未必会比单纯开罚单差。甚至有读者提出,“(站岗)10分钟太短了点,半天或一天更有作用,比罚款有用。”
交警人性化执法,并非新词汇、新做法。此前,一些地方还有“空白罚单”“首违不罚”等教育与警告相结合的形式。大多数人第一反应都是为这种执法方式点赞,因为在一个执法普遍较为生硬的环境中,充满人情味的执法方式总让人感觉更舒服。人性化执法的出现,的确减少了车主与交警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将焦点回归到纠正违章行为本身。
但笔者认为,矫枉过正同样不可取,点赞这种执法方式需要前提:首先,人性化执法应该按照其违法行为的种类、影响的大小来衡量。上述“站岗免罚”情形包括电动车驾驶人及行人闯红灯行为,将之视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则值得商榷。众所周知,闯红灯在机动车交通管理当中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电动车、行人闯红灯同样带来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其次,是否所有司机在同等情形下都能得到相同的对待;再次,这种执法方式是否可以推广并持久。如果上述三点都能达到,那确实是执法文明程度的进步,如果不能,那么过度关注这次执法体现的温度,很可能会带来对于常识的伤害。
交警人性化执法刚柔并济入人心,应当得到所有交通参与者的支持与配合。人性化执法,其实质是亲民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威严的民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当然,把握人性化执法的“度”,非常重要。须知,法律对于行政执法本身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维系着法律尊严和法制权威,不能因为过分强调人性化执法而忽略法律的强制性。
(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