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案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提案工作条例》规定:
(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3)委员提案要注明所在的界别或组别。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4)提案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委员须通过互联网全国政协门户网站的委员办公平台提交提案。只能提交纸质提案的,须规范填写提案首页,提案正文并附电子文档。
2.政协委员参加视察的职责是什么?
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体现在视察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在视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制订视察计划阶段,委员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积极提出视察活动的选题建议;在视察工作前期准备阶段,要主动收集有关资料,提前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在参加视察活动期间,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认真开展座谈讨论;在视察活动结束之后,要认真整理视察材料,及时撰写视察报告,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来源:《政协委员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