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宠物伤了人,饲养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伤人引起的民事纠纷。
2020年2月的一天,小丽在石狮某小区门口散步时,不慎被一只无人牵引的宠物狗咬伤了右手臂。后经查实,该狗系小华饲养。当日,小华便陪同小丽前往石狮市总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小丽的右前臂为狗咬伤Ⅱ级暴露,这给小丽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3月4日,小丽起诉至石狮法院,要求判令小华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8586.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日前,承办法官通过线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双方在相邻小区,为防止矛盾激化,妥善处理邻里关系,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分析利害关系,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小丽、小华释明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法条,耐心进行释法说理。
经调解,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小丽同意降低自己诉请的赔偿金额,小华也表示愿意和对方和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华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小丽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2600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动物饲养人可以包括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保管人,动物管理人可以是对动物进行长期或者短期支配控制的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损害后果,即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如果是饲养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不得将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据了解,由于近年来饲养动物越来越普遍,因动物伤人、扰民、影响卫生环境等问题引发纠纷的情况层出不穷。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饲养宠物时,应该严格管理,系好绳索,避免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否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尽量不要接触、挑衅危险动物,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郭清漂 蔡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