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现代人的生活已经离不开“外卖”,道路上随处可见身着各平台logo工作服的外卖骑手驾驶摩托车疾驰在路上。外卖骑手与各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外卖骑手权益保障的差别巨大,现实中也引发了不少争议。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卖骑手“不知道为谁打工”的民事纠纷案件。
据悉,泉州某公司经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承接SH公司所运营的某网络外卖平台在泉州区域的餐饮外送业务。2019年6月份,泉州某公司与外省某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根据经营需要委托外省某公司通过D网络平台提供市场推广服务,而D网络平台接受符合泉州某公司业务要求的接活团队、个体工商户、从事临时经营的自然人等的注册,并由注册的单一或数个这类主体为泉州某公司完成在D网络平台发布的任务。
2019年7月份,小明(化名)通过扫码注册成立工作室,同时与外省某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由其工作室独立承包外省某公司的配送业务。期间,小明的工资均由泉州某公司发放,泉州某公司还为小明投保雇主责任险。后来,双方因劳动关系问题发生纠纷。2021年4月,小明向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仲裁,确定小明和泉州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泉州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石狮法院。
在审理时,泉州某公司主张其已将外卖配送业务委托外省某公司承接,并与小明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因此与小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小明则认为,其自入职泉州某公司后,一直以骑手身份从事餐饮配送服务,工作过程中亦直接接受泉州某公司对其的考勤管理和业务考核等,泉州某公司按照小明提供的劳动量公布核对及支付工资,且小明以泉州某公司名义接单、送餐,所用的接单平台也是某网络外卖平台,说明自己是被纳入泉州某公司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因此,石狮法院认为,泉州某公司与小明之间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判决泉州某公司与小明自入职工作之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近年随着外卖行业的快速兴起,外卖骑手的权益保障工作也面临着许多问题。”法官建议,外卖公司应当主动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做好员工保险缴纳、工伤赔偿等工作,外卖骑手也要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会保存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维权,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蔡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