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工信厅印发《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据悉,本次出台的《奖励办法》与原奖励办法条文、结构相同,主要对原奖励办法中“重点新材料”的定义、奖励标准、申报资料等进行修订,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单个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奖励办法》中所称“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是指生产企业在首年度生产销售的、符合《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范围内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根据《奖励办法》,申报企业应符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拥有重点新材料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单个品种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等条件。此外,对申请企业还要求其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主要提交材料包括:《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省级及以上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重点新材料产品上一年度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记者 周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