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石狮正荣府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消息经本报报道后,引起了众多关注。该小区选业委投票全程“现场直播”,确保每一张选票反映投票人真实意愿的做法,让不少市民为之点赞。
“业委会成立规范组织,确保投票反映业主真实意愿非常重要。这样成立起来的业委会,今后履职会比较权威,不容易受到质疑,矛盾也会比较少。”石狮市物业服务站有关人士表示。
不过,一个物业小区要想治理良好,业委会的规范成立还只是一个好的开端,未来业委会如何履职,还面临着长期的考验。石狮市物业服务站有关人士介绍,从我市各物业小区实际情况看,业委会不能正确履职的情况并不少见。部分小区业委会成员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对业委会的职能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业委会实际履职中经常出现“越权”现象,侵害了业主权益,对业主自治制度造成伤害,也影响到小区的长治久安。
那么,业委会应该如何正确履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业委会履职中至少要做到两点:
一是要自觉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街道(镇)、社区(村)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党是领导一切的,小区业主自治是社会治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业委会对党和政府的领导必须无条件服从!街道(镇)、社区(村)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委会工作负有监督、指导的职责,对上述单位的监督、指导,业委会也必须自觉接受、主动配合,不得抵触、抗拒!那种认为“业委会是群众组织谁都管不了”的想法是绝对行不通的!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业委会不能正常工作的,街道(镇)、社区(村)可以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委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业委会;对业委会乱作为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履职,不得僭越。小区自治的最高决策权是业主大会,不是业委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能擅自替代业主大会对小区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等九种小区重大事项,均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什么是“业主共同决定”呢?本质上就是业主大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说得很清楚,上述重大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中,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通俗的“双过半”。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九种小区重大事项中,其中有一条是“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这一句的表述非常宽泛,也意味着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大部分事项,均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执行相关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授权,否则违法。
(记者 吴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