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2022年3月8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2名行政执法人员对石狮市贝瑞特服装洗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池等有限空间未配备通信设备、防坠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对此,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该公司污水处理池等有限空间存在未配备通信设备、防坠器等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年版)的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即“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记者 林恩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