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软暴力”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吗?
答: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本法明确将“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对有组织犯罪的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手段,“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软暴力方式进行了界定。
4.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分工要求?
答: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根据本条,相关机关需分工负责,既相互配合协同,确保形成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强大合力,又相互制约监督,有效防止包庇纵容、违法办案等情况的发生,从而共同推动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