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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3家企业被警告

本报讯 近日,永宁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检查,进一步推动辖区经营主体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

本次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有3家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违反《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执法人员依据《规定》第十八条,当即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为帮助经营主体加深对《规定》的理解,执法人员当场开展宣讲,重点强调依法设立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等内容,确保《规定》宣贯工作落实落细。

执法人员还充分利用本次专项检查,积极开展业务指导和普法宣传,提升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助力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记者 谢艳 通讯员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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