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公司签了三年劳动合同的张女士,正式入职才2个月便突然要走人。在要求公司支付上个月工资未果后,她向灵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然而,用人单位却认为是张女士违约在先,按合同规定需赔偿3倍经济损失。那么,这一劳动争议纠纷,会有个怎样的结果呢?
5月16日,记者从灵秀镇调委会获悉,张女士是今年2月份到市区某传媒公司应聘做运营文员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个月试用期后,张女士的正式服务期为今年3月份到2026年3月。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如若张女士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按损失的三倍给予经济赔偿。
然而,刚上班两个月,张女士就不想干了,并要求公司给予发放4月份的工资。对此,公司以张女士违约在先明确予以回绝。16日,双方到灵秀镇调委会接受调解。“根据双方的陈述,张女士是突然离职的,且没按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确实是劳动者违约在先。”灵秀镇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介绍,考虑到用工方并无过错,张女士要求支付上月工资的诉求可以说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面对张女士的投诉,公司负责人蔡先生本来要求她按合同规定赔偿三倍经济损失。经调解员耐心做好思想工作,最终,蔡先生不仅放弃了这一主张,还从人文关怀角度,给张女士送上一个1800元的福利红包,为这一劳动纠纷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灵秀镇是电商名镇、商贸重镇,企业密集、用工量大,难免衍生各类矛盾纠纷,尤其是劳务纠纷占比较大。”灵秀镇调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此,灵秀镇积极探索调解新机制,着力打造新时代“电商枫桥”纠纷治理新模式,依托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党建+”邻里中心、园区调解室等,“一心多点”织密调解服务网络,“专群结合”建强调解服务团队,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快调处,着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护航商贸产业健康发展。
(记者 康清辉 通讯员 王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