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致电12345热线反映,鸳鸯池公园篮球场和足球场四周的防护网被戳出多个孔洞,有人深夜和清晨借此进入球场打球,影响居民休息。(详见10月12日《石狮日报》五版)
社会生活噪声扰民,向来备受群众诟病。而上述案例令人反感的程度更甚,一些人为了“深夜清晨打球”,不仅罔顾“球场使用时限规定”,更不惜破坏球场防护围网,可以说不仅制造噪声扰民还损毁公共财物,无怪乎周边群众愤愤不平、向上投诉。
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如何既保障相关需求者的休闲运动需求,并最大程度降低因此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持续考验着城市管理的智慧、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典型如一度成为热搜话题的高音贝广场舞,在深夜或清晨休息时段打篮球,其噪声污染程度较广场舞或许稍轻,但扰民的性质其实也一样。
关于怎样兼顾群众休息和运动休闲需求,经过多年的博弈、磨合、纠偏,各方已基本取得共识,那就是遵守相关合乎习惯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活动区域、限定的时段内开展相关活动,并确保产生的音量不超规定限值。在这一人性、理性兼顾的共处方式中,周边群众让渡部分可以接受的休息时间(比如晚上10时前),娱乐健身的群众在划定的区域内运动休闲,如此,各方诉求皆得到满足,城市管理便可张弛有序。反之,如果其中一方不守“公约”甚至恶意破坏这样的平衡,纠纷也就不可避免了。
对于这样的行径,从城市管理角度来说,日常多从道德层面进行劝导教育。然而,其效果却有限,佐证是公园管理处已多次发现并修补破损围网,却难以杜绝新的破洞再出现。如何更有效整治?在笔者看来,除了宣教和劝导外,有必要让法律长出“牙齿”,提高对相关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对于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行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损毁公共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防治噪声污染及打击毁坏公物行为,除了软规劝,也要有硬约束。公园方面应当加强巡查,并联动公安部门通过科技手段合法取证。对于拒不整改者,完全可以重拳出击、以儆效尤。如此,才能推动失衡的天平重新恢复平衡。(康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