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声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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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让食材“素颜出镜”

近日,灵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就“生鲜灯”问题,对辖区5家市场开办者进行行政约谈,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市场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督促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生鲜灯”的使用。(详见12月11日《石狮日报》二版)

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被概括为“生鲜灯禁令”的第七条:“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在其照射下,肉类蔬果就像开了“美颜”,看上去鲜亮可口,从而大大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可真的买回家后却发现与市场里看到的完全是“两副面孔”,色泽从明亮瞬间变为黯淡。这便是商家利用“生鲜灯”制造的“障眼法”。

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部分商家使用“生鲜灯”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鲜灯”禁令的出台,回应了民生关切,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笔者看来,禁用“生鲜灯”,说到底是为了让不合格肉品无处遁形,让消费者“眼见为实”,放心购买肉类产品。而要真正落实“生鲜灯禁令”,解决“生鲜灯”问题,仍然需要各方共同发力。生鲜经营者应始终以诚信为本,把注意力集中于产品质量上,打造“金招牌”,赢得好口碑,才能在市场上站稳脚跟。相关部门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生鲜灯”作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避免“生鲜灯”换“马甲”上岗,同时畅通投诉渠道,让消费者参与监督,并加大对违规生鲜档口的查处、打击力度。如此定能还食品“庐山真面目”,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小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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