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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生鲜灯” 还原食物“本色”

本报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祥芝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积极响应,迅速组织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交易区照明灯具进行地毯式检查。

近日,执法人员在某超市,发现1家肉类摊位违规使用“生鲜灯”,对比普通照明灯具,肉类发生明显的颜色变化,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品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

祥芝镇市场监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深入落实《办法》规定,该所采取“线上强化宣传、线下严格查纠”的方式,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工作群等平台发布相关提醒,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规范使用照明灯具。下一步,该所将在全镇范围持续开展“生鲜灯”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氛围。消费者如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记者 谢艳 通讯员 王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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