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基本规则,商标权转让也不例外。但要是支付转让款后,对方却中途反悔,甚至偷偷撤回转让申请,还暗自注册近似商标“截胡”,受转让方该如何维权?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小A与小B就案涉商标签订了一份《商标权转让合同》,约定小A将商标权转让给小B,小B支付转让款项后,与小A共同就案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但在提交转让申请后,小A因对转让价格不满意,意图反悔,并在未经小B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及小B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转让申请。
小B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A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另查明,案涉商标被案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小A在相同商品上重新注册了与案涉商标基本无差别的文字商标。二审审理过程中,小A仍在相同类别继续注册相同商标。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标权转让合同系小A和小B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合法有效。小A无正当理由,撤回案涉商标的转让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案涉商标不能依约定被转让至小B名下。在小B已支付案涉商标权转让费用的情况下,小A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案件情况,法院进一步明确小A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之前提交的转让撤回申请;在商标权转让完成前,不得以不积极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等方式恶意放弃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存在其他妨碍案涉商标依约转让的行为;将包括小A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至小B名下。
(记者 吕沐华 通讯员 林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