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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声明书

兹证明本村村民蔡志鹏有石结构房屋一宗,地址在灵峰村峰中二区28号,东至蔡建国厝,西至公厕,南至空地,北至村路。经核实该房屋系蔡志鹏所有及使用,无存在任何纠纷,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有效批准用地手续,现蔡志鹏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就地翻建,如对该申请事项有任何异议,请在登报之日起30天内向我村委会提出,逾期提出视为无效,且我村委会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就地翻建手续,声明凡其他证件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律无效。特此声明。

石狮市灵秀镇灵峰村民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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