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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一起涉嫌著作权侵权案件

商家擅用节目剧照带货侵权赔偿1万元

本报讯 热门综艺自带流量,不少电商商家想“搭便车”蹭热度引流。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节目剧照、标注“同款”宣传,并非简单营销手段,而是涉嫌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相关案件。

据悉,原告湖南某传媒公司独家享有热门电视综艺节目《中餐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近期,原告发现,石狮F公司经营的网店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中餐厅》节目的多张高清剧照、节目截图作为其店铺内多款商品的宣传图片及详情页介绍图片。同时,该网店在商品标题中直接标注“中餐厅同款”字样,利用《中餐厅》节目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其所售商品进行引流和推广。原告认为该网店的行为已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遂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承办法官向被诉侵权网店经营者详细释明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节目剧照、截图,并利用节目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害,同时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法院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承认其行为确属不当,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所有与《中餐厅》节目相关的图片、标题及宣传元素,并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原告在收到赔偿款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提醒,商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强化学法守法意识,切莫为追求短期流量而走入违法“禁区”。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图片、文字、标识等素材前,务必获得合法授权,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及经济损失。

(记者 吕沐华 通讯员 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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