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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就业专题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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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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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从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此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券”)的制发、领用和结算。

《办法》指出,职业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发放,既是劳动者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益的电子凭证,也是培训单位按规定申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电子凭证,逐步形成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职业培训券的发放及使用对象为符合职业培训补贴规定,在我省办理求职、就业、失业、培训实名制登记的有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制券与发券方面,《办法》指出,职业培训券制发工作通过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并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券平台。发放模式分为“通用券”和“定向券”两种模式,使用期限为不超过3个月,到期后未启用或未按要求完成培训,职业培训券自动失效。其中,“通用券”由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定位适用人群并经由管理平台发券,支持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和培训项目并报名培训。“定向券”由培训单位根据劳动者报名情况,向管理平台上传培训人员名单并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发券。

领券与用券方面,《办法》指出,劳动者可通过闽政通、职补小助手等多渠道,经实名制身份验证后申领职业培训券。各级人社部门可根据需要主动向指定范围的劳动者定向发放职业培训券。劳动者在领取职业培训券后,根据使用规则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券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买卖。劳动者可持职业培训券到各级人社部门公布的可使用职业培训券的培训单位参加培训,或到符合条件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上使用。每人每年同一职业(工种)只能持职业培训券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结算与审核方面,《办法》指出,职业培训券实时便捷高效结算。培训单位在劳动者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按照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数及培训补贴金额,对应发券人社部门,在管理平台实时予以结算。劳动者持职业培训券参加操作技能型职业(工种)“线上+线下”培训,线上、线下培训均合格并取得证书的,培训单位方可结算职业培训券。线上、线下培训单位不一致的,可分别结算职业培训补贴。(记者 周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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