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老客户来寄件,托运单就可以能省则省、基本的信息都不填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同兴路一家货代企业这么干了,但结果是因违反《福建省禁毒条例》有关规定,换来了10000元的罚单。
3月1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获悉,这起案件发生在2月24日下午。当日,交通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治安大队民警,前往该货代公司开展例行检查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检了该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2月22日、2月24日两张货物托运单。结果却发现,单号尾数为09的单据上,提货人地址、电话都没填写,发货人一栏除了地址、电话,连姓名也没填。而单号尾数为04的单据上,发货人和提货人的地址、电话也都没填写。
据经营者余某介绍,因为部分单据托运者为老客户,在货物包装上标有托运人联系人电话,因此就未再对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进行填写,也未对托运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
然而,根据《福建省禁毒条例》第22条规定,除了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物流企业也一样,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加强货物交运前的检查工作,防止夹带、运输毒品。同时,对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3月1日下午,经营者余某到交通执法部门接受调查。最终,因未如实记录核查托运人、提货人和托运货物等相关信息,违反《福建省禁毒条例》有关规定,余某被依法处以10000元罚款。
在此,交通执法部门提醒广大物流寄递企业,在收寄托运物品时,要切实落实好实名收寄、核查登记工作,执法部门的不定期检查仍将持续,共同确保我市寄递物流行业安全有序。
(记者 康清辉 通讯员 期彬 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