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亲朋好友聚餐本是件开心的事,但是郑某最近一次在和朋友聚餐过程中,却发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
当天,郑某一行5人到石狮旅游,并在永宁辖区内的一家餐馆就餐,等饭菜端上来后,郑某发现服务员给他们上了一大盆米饭。用完餐结算时,发现该店收取了10元的米饭费用。
郑某对10元费用表示不满,因为店内米饭标价是一人2元,他们只有两个人食用米饭,应该收费4元才对,郑某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永宁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到现场核实情况。发现服务员提供给郑某的米饭,还剩余了大半盆未食用。“经询问,我们了解到,该餐馆服务人员未在消费者点餐时询问需要食用米饭的人数,而是直接提供了五人份的米饭量,造成明显浪费。”永宁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同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该餐馆退还了多收的米饭费用,并对郑某进行解释道歉,郑某表示满意,说以后还会经常来石狮游玩。
执法人员对该餐馆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店内张贴“光盘行动,反对浪费”的宣传标语,并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了“米饭2元/人”的标识;同时对店内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引导顾客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记者 许玉妮 通讯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