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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生活消费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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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售出 不予退换?

网络购物需谨慎,然而实体店购物也未必省心。近日,市民陈女士在我市某实体店购买了一个包包,发现有瑕疵,要求更换,商家却不同意。

原来,陈女士当天在该家实体店购买了几样商品,其中有样商品是包包,价值142元。付完款后,陈女士又仔细检查了一下商品,发现包包有瑕疵,当场要求商家进行更换,但是商家不同意。

“陈女士表示商家不仅不同意更换,还挂出一块写着‘一经出售 不予退换’的牌子。陈女士很生气,于是拨打12315向我们投诉。”湖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与商家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商家表示陈女士购买的是特价商品,旁边都会有“一经出售 不予退换”的牌子提醒消费者,当天是店员忘记挂出牌子了,因此引发纠纷。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退款142元给消费者,并让店员向消费者道歉。

执法人员提醒,商家说“打折商品不能退换”,属于霸王条款,没有法律依据。

不管是特价商品还是打折商品,都是以较低价格进行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除非经营者出售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瑕疵商品前,就已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存在瑕疵,否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经营者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商品的“三包”责任。

(记者 许玉妮 通讯员 孙金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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