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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生活消费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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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过期作废” 引消费投诉

每年天气炎热,游泳的人增多,相关消费投诉也“水涨船高”,近期针对游泳消费的投诉猛增。据宝盖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统计数据显示,5月以来已接到10起游泳相关的投诉,多数集中在“预收款”“过期作废”等。

投诉案例:“过期作废” 要求暑假上课遭拒

“我购买的游泳课,商家承诺说可以暑假上课,现在暑假要去上课,商家却说课程结束了,不让上课,还删除了我的微信,并拒绝退款。”7月2日,消费者张女士试图为自己还未使用的游泳课延期,却遭到商家拒绝。

张女士表示,自己购买的是两人游泳课,价值366元,还未上过一节课,现在商家却说结束了。

根据张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了被诉游泳馆相关负责人吴先生。吴先生表示,消费者张女士当时办理的两人游泳课,时间很短,约半个月,当时游泳馆工作人员有打电话通知消费者来消费,但是与消费者一直没有联系上。

后经宝盖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调解,该游泳馆同意退款给张女士。

市民王女士与周女士也有类似的遭遇。两人同样给孩子报名游泳课,分别交了168元,要求商家给其上课,同样被商家以过期为由拒绝了。后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商家分别给两人退款。

投诉案例:课程未学完 欲退款遭拒

“我于3月31日下午报名游泳课程1200元,现已上了五节课,因为我一直呛水,对游泳产生恐惧,不想继续学习,要求退费,游泳馆前台拒绝退费,甚至说是我学会了才要求退费。”消费者林女士无奈地说。

据林女士称,她也就学了五节课,具体会不会游泳,其实问下教练便清楚了。“我的诉求是退一半课程的学费给我。”

接到投诉后,宝盖镇市场监督管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与当事双方取得联系,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商家退款600元给消费者,使这起预付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当事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游泳卡未使用 卡内余额仍属消费者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也就是说,游泳卡充值也是预收款的一种,游泳卡未消费使用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不应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记者 许玉妮 通讯员 王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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