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本村村民蔡金硕有石结构房屋一宗,地址位于灵峰村峰中二区28号,东至蔡建国厝,西至公厕,南至空地,北至村路。经核实该房屋系蔡金硕所有及使用,无存在任何纠纷,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有效批准用地手续,现蔡金硕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就地翻建,如对该申请事项有任何异议,请在登报之日起30天内向我村委会提出,逾期提出视为无效,且我村委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就地翻建手续,声明凡其他证件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律无效。特此声明
石狮市灵秀镇灵峰村民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